发件人:厦门公司
发送时间: 2008年10月00日 21:19
收件人: 福州总公司领导
抄送: 福州部门领导
主题: 关于林XX劳动仲裁事项
[cid:
__0@Foxmail.net]
领导们:
您们好!
今天拜访裁员时,她提出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及态度对厦门公司很不利
1、收入证明足以证明林XX属厦门公司员工,关于在福州公司发放工资,厦门公司都有权安排林XX在任何一家公司发放工资
2、林XX完全否认是福州公司员工,并称他是把工资卡号交给厦门公司的出纳,并不知情是由福州公司给他发放工资
3、林XX称并不知福州公司有否给他缴纳社保,他并没有任何缴社保的凭据(如有缴纳也是他在对公司进行上诉时才补交的)
4、林XX称并不知他是在为福州公司做事情,只知他所开的车辆是属厦门公司的
5、林XX称他一直是与厦门公司员工在一起办公(如厦门公司出纳),并称多次要求公司与他签定劳动,可公司不以理睬。
因此我司也要针对以上几点提供有力的证明、说词以及人证。
我司目前提供的证明并不足以证明林XX为福州公司员工:
1、报到证:林XX本人并没有签字或签收,所以该报到证可以视为无效。
2、所提供的工资发放凭证只有福州公司盖章并不能证明一定是在福州公司发放。
3、社保证是2008年11月4日才发放的,并且上面没有社保单位的章。
4、车辆无偿使用证明函:说服力较弱。
根据以上情况,现需补充的内容如下:
1、林XX在福州公司缴纳的社保清单,需加盖社保单位的章。
2、需银行开具林XX在银行发放工资证明:(证明林XX在本银行发放的工资是属福州公司发放的)
3、林XX所在部门主管的劳动合同(李三或王五)
4、需林XX所在部门的主管到场
注:
1、由于下周五就开庭,因此以上1-3项材料需下周三前先提交仲裁委员会
2、以上材料可能会作为林XX上诉福州公司的有力证据。
如有疑问请致电,谢谢!
2008-10-00
以上内容是在仲裁期间,仲裁员私自跟用人单位暗里沟通,还向用人单位指明如何找证据。并将申请人【务工者】的证据和仲裁员私自打电话了解务工者的情况后,在申请仲裁第十一天【注明:还没有开庭之前】偷偷提供给用人单位并告知劳动者的态度,让用人单位有更多时间去想办法应付劳动者所提供的证据,想让务工者投诉无门!【全部内容经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