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7话题:你对北京规定离婚者要大声宣读声明你有和看法?
今日话题:你对北京规定离婚者要大声宣读声明你有和看法?
北京规定离婚者要大声宣读声明 被质疑不近人情
去年12月4日,离婚当事人毛先生向《北京青年报》投诉,在东城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时,婚姻登记员要求离婚双方宣读离婚声明。拒绝宣读,就不予办理离婚。毛先生认为,这样“生硬”的规定应该取消。
“办离婚本来心情就不好,还要大声宣读离婚声明,这样的规定对我来说是精神折磨。”
对此,北京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离婚和结婚都需要宣读声明,这个环节必不可少,也是法定程序。”2005年9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确有这样的内容。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参照本规范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分别填写并宣读本人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盲人、聋哑人除外,但婚姻登记员应当在备注栏作相应的文字记录);当事人应当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上签名或者按指纹,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而反对者认为,办理离婚宣读声明“不近人情”。
近期有外地媒体报道称,在北京、南昌等地办理离婚时双方需大声宣读“离婚声明”。对此,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处处长周吉祥表示,根据民政部的规定,夫妻在办理离婚时,的确需要宣读《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这是法定程序,但并不会要求当事人大声宣读,而且为了保证私密性,上海的离婚登记室都是单独的空间,婚姻登记员提供一对一服务。
根据民政部提供的统一范本,夫妻离婚都要宣读《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也就是说,全国的民政部门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当事人都需要宣读“离婚声明”。周吉祥说,只有当双方当事人宣读过《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认可签字后,婚姻登记员才能给予办理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