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这样做合法吗?
我同事他们村(龙岩)发了一份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接本村委会通知,为改革建设新农村,要求我村旧房拆迁重建,具体情况如下:
1.
无安置房,无补偿金,无优惠政策说明。
2.
房屋拆迁后,以原房屋的面积换取同等面积的地基.(如200平方米换取200平方米的地基,没说明是使用权,还是所有权)。多余或不够的平方数,可以以每平方米50元的价格卖出或买入。
3.
粮田按每平方30元,菜地等其它按每平方米20元卖给村委。
4.
另厦门某集团捐赠了950万元,按村委会的解释是用于修理公共设施的。
请问以上几点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如不合法,应向那个部门反应?